
资料图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胡绪阳利用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21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218.8万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绪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胡绪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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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