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的法律地位,保障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举措于法有据。
《条例》共设7章61条 突出云南特色
2019年8月,国务院同意在云南设立自贸试验区,2020年3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随着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原有的管理办法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在此背景下,今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
条例共7章61条,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具体要求,广泛吸收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坚持法制统一,突出云南特色,主要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基本原则和制度、管理体制、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沿边开放合作、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理顺管理体制。《条例》规定,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权责明确、精简高效、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省人民政府、省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片区管理机构、联动创新区及省级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和完善双向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服务机制,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提升通关效率,探索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创新“一地两检”、外贸新业态等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水平。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条例》明确,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例如,探索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转让、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边境贸易场景建设、跨地区保理业务、融资租赁证券化、期货保税交割、NRA账户存取现业务试点和经批准的资本项下业务等。
突出沿边跨境特色。为创新沿边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促进沿边地区对外开放和跨境合作。《条例》规定,开展边境地区外籍人员入境务工试点,促进边民往来便利化,推进互市贸易落地加工、跨境能源和国际农业合作、多式联运“一单制”、跨境物流、跨境旅游以及离岸贸易、易货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
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对标国内外先进规则,开展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保障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多措并举 助推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建设
据悉,《条例》的出台,不仅有助于保障自贸试验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于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自贸试验区坚持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导向、支持建设具有云南特色的自贸试验区都有积极的助推作用。
《条例》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昆明、红河、德宏三个片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理顺了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细化了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片区管理机构等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职责义务,为自贸试验区依法、有序、科学、高效治理提供条件。
《条例》总结固化了我省自贸试验区成立5年来在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和经验做法,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制定若干相关条款,营造自贸试验区良好的建设发展环境。
与此同时,《条例》专门设置“沿边开放合作”一章,明确了发挥我省区位优势,促进与周边国家互利合作,创新开展跨境劳务合作试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具体措施。同时制定了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鼓励鲜切花、茶叶、咖啡等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符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实际的具体规定,助力夯实具有云南特色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云南网记者 期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