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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司机3天只接了1单活 没挣到钱还“赔”8千元

  •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6 09:19:00    
  • 27岁的刘先生没料到,为了找份货运司机的工作应聘到一家物流公司,如今离职了,还有8千元要不回。

     
     司机:承诺保底每天跑2至3趟
      谁知干了3天 2天都没活儿

       4月15日,刘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3月中旬在BOSS直聘上看到西安市灞桥区元朔大道泓畅物流招聘货运司机,从仓库拉货配送给商家,承诺保底每天跑2至3趟,每天收入200多元。谁知干了3天,2天都没有活儿,有1天只拉了一趟活儿。而且说的在仓库免费充电,后来成了自己垫资充电。瞧着这些情况与招聘所说不符,挣不来钱,他就打了退堂鼓,提出来不干了。


       “上岗前交了8000元押金,说是车辆事故、罚款会从这里扣,一再确认这个钱不干了会退,我才交的。”刘先生说,解约至今快一个月了,多次要钱无果,总是在推脱。14日去公司要钱时,还碰到了另外两个司机来要押金,公司也是不给。
       “感觉像是一种套路,司机们被忽悠了。”刘先生说,他干过很多工作,还没遇上这种情况的,干了几天一分钱没拿到,反而“赔”了8000元,真是有苦说不出。他报了警,警方表示让到法院起诉。


      
    物流公司总经理:合同约定提前解约要付违约金
      怀疑被当事人“故意”开车追尾

       对此,西安泓畅物流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8000元是“渠道管理服务费”,双方合约是6个月,刘先生只干了几天就走了,属于违约情形,根据合约规定,需要核算扣除违约金。记者询问会扣多少违约金,对方表示不知道,要问财务。
       此外,该公司总经理表示,14日上午他开车离开公司时,刘先生开车追尾了他的奥迪车,当时车速非常快,交警判定刘先生全责。“我们怀疑刘先生是故意的,正在商议报警,追究其责任。”该公司总经理说,刘先生的工资不会欠,他只干了3天,前两天应该是跟车熟悉情况,要走的时候跟他说再等等情况会好的,他不愿意。现在物流行业也很卷,货运是苦活,大约五分之一的应聘者适应不了就会离开,有的人则是听别人诱导就要离开,物流企业的权利也需要被保障,收取管理费是行规。
       对于该起交通事故,刘先生解释说,他没见过车主,并不知道是公司的哪位领导,当时是意外,车辆失控了,交警判定他全责后,已进入简易处理程序,与退钱的问题无关。


      
    司机认为所签合同有失公平
      希望提醒同行

       在刘先生提供的《西安泓畅车队新能源货车专职司机加盟合作服务协议》上约定,按照公司规定且履行本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会正常履行货源收入保障服务,约定合同期内公司可保证每月不少于26天的货源调配,每天一至三趟,每趟运费160元-320元不等,最低保底一趟。同时明确司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所涉及的服务费是指公司(服务提供者)为司机(客户)提供约定车辆物流渠道管理服务所应收取的费用。合同签订后,若司机单方面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服务内容,已支付的服务费将不予退还,如司机有特殊原因可与本公司友好协商。
       记者还注意到,刘先生交了8000元后,泓畅物流公司给他开了正式的电子发票,有税金。
       刘先生认为,所签合同是霸王条款,有失公平。“没活收入不行,大家肯定不能继续干啊,待的越久损失越惨。”他说,合同并未保障司机的利益,他多次讨要,让步说只退5000元,公司都不行。希望通过自己的教训,提醒想干货运司机的人签合同要谨慎。


      
    律师:额外收取“管理服务费”
      明显加重了合同对司机的责任
       物流公司收取的8000元渠道管理服务费,该不该退?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涉事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类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归属无效。
       具体到本事件,从合同对所谓管理服务费的约定来看,乍一看,涉事合同约定管理服务费似乎有一定道理,但细究,此类费用属于经营成本,理应由物流公司自身承担,不能再巧立名目向司机额外收取。说白了,物流公司在做财务账目时,向司机收取费用是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包括此管理服务费用)后,即是物流公司的利润。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物流公司巧立名目额外再收取所谓“管理服务费”,明显加重了合同对司机的责任,显属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法律后果是条款无效,物流公司理应退费。
       如该费用被定性为司机身为员工的押金,依据《劳动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要求提供担保。据此,物流公司更该退还。
       赵良善指出,从合同解除的正当性来看,据现有信息显示,物流公司当初向司机承诺的收入与司机的实际收入相比大相径庭,导致司机认为其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合同,如果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司机着实是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那么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在重大误解、受欺诈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司机亦可要求撤销合同,在此背景下,司机解除合同是正当的,换言之,合同解除并非司机单方造成的,是物流公司的行为倒逼的。因此,从这一点上讲,物流公司也应退还所谓“管理服务费”。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琳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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