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好评如潮,引诱消费者纷纷下单,然而,这些好评是“刷手”通过幕后暗箱操作“刷”出来的。近日,组织者彭某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25万元。
“整个网络购物过程没有进行实物交易,是以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商铺的交易量及好评度,以虚假宣传的方式提升店铺信誉,促进店铺成交量。”办案人员介绍说2021年9月至2024年5月,彭某等人组织近万名“刷手”为20余家网络店铺进行刷单业务。经审计,共获利620余万元。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彭某先后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主要从事为电商(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刷单炒信”业务,后因业务拓展需要,又先后招募了20余名工作人员组成刷单团队,为网店提供虚假销量和虚假好评,扰乱市场秩序,故依法认定其犯非法经营罪。
“刷单炒信”的具体流程为:
彭某负责联系需要刷单的网络商铺,建立网络商铺和其公司之间的对接工作群,由公司主管在对接群内向公司工作人员发布刷单任务。
工作人员在全国范围内联系“刷手”商谈具体刷单事宜,并用公司提供的软件检测“刷手”的网络平台账号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然后,由工作人员将商铺需要刷单的商品关键词及图片发送给“刷手”,“刷手”在网络平台搜索到商铺信息后再发送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通知“刷手”在商铺内浏览、下单、支付,并把上述信息截图发送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统计“刷手”网络平台账号、订单编号、付款金额等详细信息,发送到公司工作群,公司统计人员审核后,由公司财务人员通知商铺向彭某注册成立的相关公司账户返款(包括“刷手”支付的货款本金及提前商议好的佣金)。
财务人员扣除彭某公司获取的利润后,将货款本金及部分佣金返还给“刷手”。
最后,工作人员通知“刷手”按照商铺提供的图片及统一话术对商品进行刷单好评。
法院开庭审理时,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更符合虚假广告罪。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成立公司组织人员从事经营“刷单炒信”业务,主观上明知“刷手”与网店经营者进行的系虚假交易,以及“刷手”后续发布的评价系在未真实体验刷单商品的基础上作出,仍组织刷单者通过网络来发布与虚假交易相关的信息,其经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同业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严重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危及电商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