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志星、韦详积等87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的公告 兹有农志星、韦详积等87名交通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未在15日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且在违法行为告知公告期届满后仍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将对以下87名行为人的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交通违法行为符合听证情形(如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个人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等情形)且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或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书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当事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交通违法行为人明细表 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18日 ![]() ![]() ![]() |
来源:天等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