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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金融产权交易,财政部发布新规!

  •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22:00:00    
  • 为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资产交易、产权流转监管,落实金融机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财政部办公厅于4月11日发布《关于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完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机制,加强产权登记信息审核,加强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情况审核,以及加强资产评估文件及转让价格审核等。其中提出,非首次挂牌且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应进一步审核历次挂牌情况;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的,应进一步审核相关审批文件。

    财政部指出,未按《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的,或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将被立即停止相关产权交易机构从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完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机制

    2020年,财政部发布《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流转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该暂行规定指出,国有产权交易包括国有金融企业转让其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及增加资本金的行为。

    根据上述暂行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职责,严格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能够按要求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等。中央金融企业需要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级政府确认,可以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客户群体广泛,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跃,能够有效发挥竞价作用;具备开展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经验。

    《通知》指出,产权交易机构(以下均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确认的产权交易场所)应严格按照上述暂行规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完善产权交易项目资料受理清单。产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产权登记证(表)、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文件、披露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重点合规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及时、准确、完整反馈审核信息等内容。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文件资料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存在瑕疵的产权交易申请。

    加强产权登记信息和经济行为审批情况审核

    产权登记证(表)客观记载金融机构产权状况基本信息,是金融机构依法占有、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确认其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基础依据。

    2019年,财政部发布《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明确了产权登记的条件、程序等,有助于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

    《通知》指出,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办理的产权登记证(表),确认产权交易申请内容与证载信息是否一致,确保交易标的权属清晰。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产权登记内容与产权交易申请内容不匹配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产权交易申请。

    另外,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通知》要求加强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情况审核。2009年,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转让渠道、转让方式、转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为例,企业在事前决策程序中,要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在转让实施中,要做好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依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在转让行为生效后,要及时办理交易结算、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

    《通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前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情况,核实产权交易内容与经济行为审批事项是否一致,确认经济行为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事项与产权交易申请不一致、审批程序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产权交易申请。

    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进一步审核相关审批文件

    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总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是金融机构办理产权交易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相关文件缺失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产权交易申请。

    2007年,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金融企业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相关程序等,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通知》指出,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上述评估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比对评估相关文件,重点审核文件中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交易内容与产权交易申请、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层级的合规性,转让底价合规性等要素。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强调,非首次挂牌且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应进一步审核历次挂牌情况;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的,应进一步审核相关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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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徐贝贝
    编辑:段嘉希
    邮箱:fnwe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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