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皖中评特约评论员 刘纯银(资深时评员)
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某餐饮店在直播时,拍摄到了顾客用餐的画面。网友觉得不适,表示不想再去该门店用餐。此帖发出后,引起了热议。有网友表示“很烦这类直播行为”“想宣传店铺,摄像头对准店铺里的菜就好了”。(4月29日《成都商报》)
随着短视频的快速发展,直播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然而有商家为片面地追求“效果不错”直播吸引流量,不惜踩红线。如此次网友发帖反映的“直播将镜头对准顾客用餐”。不少网友觉得很反感,质疑商家将公共场所变成“直播间”,公民的隐私权与商业逐利的边界到底在哪?

网友表示对门店直播顾客用餐的行为感到不适。图源:红星新闻
法律红线,没有“想当然”的直播自由。面对涉事门店辩称“直播视角类似监控画面”,这种将公共场所等同于“无隐私地带”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框定了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
对此,有律师分析认为,如果直播中清晰展示了顾客的面部等可识别特征,且能够让他人明确识别出是特定的个人,这种用于商业直播等,就侵犯肖像权。若直播内容涉及顾客不愿让人知道的信息,就侵犯了隐私权。现实中更有这样的判例,如去年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侵犯肖像权引发的案件,一家火锅店未获得顾客同意,将其肖像暴露在手机直播中,法院判决火锅店赔礼道歉,并向顾客赔偿500元。尤其是判决书特别强调:“公共场所的个人行为,不因其发生地点的公开性而丧失隐私保护。”
当前直播门槛低,不代表商家想播就能播。面对商家将顾客消费画面用于商业直播,本质上是将消费者异化为“免费广告工具”。同时,这种直播还可能泄露顾客的行踪轨迹、消费习惯等敏感信息。更令人愤怒的是,部分商家为追求“沉浸式体验”,甚至使用高清镜头特写顾客表情。这种对私人空间的肆意入侵,早已超出正常商业宣传。面对舆论压力,涉事商家将镜头改为拍摄员工的工作画面。这种“不拍顾客拍自己”的解决方案,证明商业宣传与隐私保护可以共存。也如网友建议的:商家完全能通过调整拍摄内容规避侵权风险——比如拍摄菜品制作过程、后厨卫生管理等,既展现经营实力,又不触碰法律红线。
商家利用直播进行营销无可厚非。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不能因处于公共场所,就默认个人状态可被随意传播。为构建商家与消费者共赢直播生态,商家不妨多些换位思考,在征得顾客的基础上,建立合规流程审核;直播平台应完善监管,如对面部、声音进行技术处理等;监管部门则需细化公共场所直播规范,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总之,在短视频时代,我们既要呵护商家的创新热情,更要守住“未经许可不拍摄”的文明底线。因为再炫目的流量,也抵不过一句朴素的道理:尊重他人,才能赢得真正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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