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盘活地下车库车位停车资源,保护业主停车权益,市住建委起草《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3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地下车库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住宅小区房屋套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对一户业主只能出售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对于不出售、尚未售出或者未附赠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小区情况,与业主就车位使用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不得简单以“只售不租”为理由拒绝出租。


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停车权益,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住宅小区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拥有产权、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地下车库车位租售等管理工作。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地下车库车位采取出售、出租或附赠等经营方式,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布车库车位设计及初步经营方案。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并拥有产权、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地下车库车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附赠等方式经营,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地下车库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住宅小区房屋套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对一户业主只能出售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对于不出售、尚未售出或者未附赠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小区情况,与业主就车位使用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不得简单以“只售不租”为理由拒绝出租。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地下车库车位买受方、承租方或受赠方签订的买卖、租赁或赠予等协议中,应当约定停车服务内容、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起止时间等事项。五、业主转让地下停车位的,原则上应当转让给本住宅小区的业主。六、各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本辖区内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天天电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