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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4 00:30:00    
  • 2025年西宁市城西区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为充分发挥以案促管、以案释法以及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标,现将一批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西宁市城西区某生活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案件情况:2024年11月6日,城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马某在未取得有效《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某生活美容馆内为顾客注射水光针剂。经调查,某生活美容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雇佣非卫生技术人员马某开展微晶导入注射的医疗美容服务。

    查办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的相关规定。店内从业人员马某的注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相关规定。城西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生活美容馆作出没收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222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马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海西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范的消毒产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12月1日,城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城西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货架上正在售卖某牌眼部除螨湿巾,其湿巾外包装有“祛除眼部螨虫”等身体特定部位及暗示治疗效果的标识。执法人员随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不得销售或购置带有暗示疾病治疗效果的消毒产品,并立即进行下架处理。随后,在针对该单位的违规行为开展整改“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货架上仍存放有某牌眼部除螨湿巾用于销售。

    查办结果: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消毒产品,且在收到《卫生监督意见书》后仍拒不整改,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者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相关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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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西宁市城西区卫生健康局;

    责编:王有婧;

    监制:马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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