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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跟团游途中猝死,责任谁来承担?判了!

  •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2 06:53:00    
  • 来源:湖南高院

    提供一站式服务的跟团游

    深受老年游客青睐。

    然而,

    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衡阳一64岁老人参加跟团游时猝死,

    家属起诉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家属的诉讼请求能否全部获得支持?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年满64周岁的陈某与其妻子在某旅行社宣传下报名参加山西8日游旅行项目,该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第7日,陈某在乘坐旅游大巴前往景点过程中突感不适,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

    陈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旅行社、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72.4万余元。

    法院判决

    衡阳市蒸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旅游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陈某个人健康状况的义务,也未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要求陈某填写游客安全信息卡,对不宜出行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游在事发当天早晨知晓陈某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仅征求陈某及其妻子个人意见后便继续行程,未提供基本的急救药品,亦未立即联系当地医疗机构或专业医生,为游客提供急救帮助和安全保障。

    陈某参加的旅行团60岁以上老人22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7人,旅行社应根据高龄游客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情况,妥善安排日程。但从旅行社安排的行程看,路途较远,每日安排行程比较紧,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旅行团老年成员的身体负担。

    旅行社在行前未充分掌握旅游者的健康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在行程中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脑梗和高血压既往病史仍坚持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旅行社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在事发前一天晚上明知身体不适并未作治疗处理的情形下,第二天早上仍继续乘坐大巴前往景点,自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陈某自身对其死亡后果承担60%的责任,旅行社对陈某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责任,此部分赔偿金额由旅游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共计3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年游客的安全风险提示告知应更加充分和全面;在安排旅游线路时,应选择适合老年人的旅游路线,合理安排行程,配备随行的医护、救助等辅助人员,保障老人出行时的安全。

    旅游经营者虽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并非无条件、无限制,旅游者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老年人在出游时应当选择有资质、口碑好的旅行社,选择与自己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游玩项目,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安全,随身携带适当的防护用品和必备药品,做好个人健康及安全防护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作者: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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